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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企业自律评价填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7-29 10:31:14    文字:【】【】【】 阅读 (861)

关于开展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企业自律评价填报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经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了《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评价办法评分标准(试行)》、《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评价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的部分内容,自2019723日起实施。清远市各物业服务企业请于即日起,根据《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评价办法评分标准(试行)》的要求,真实填报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严格遵守《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和《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服务公约》。

请各会员单位,在本协会网站下载《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评价办法评分标准(试行)》文件的有关表格进行填报工作。本协会将根据各物业服务公司的自评和本协会秘书处根据《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评价办法评分标准(试行)》和《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评价等级划分标准(试行)》严格审核并计分,确定各个企业的自律评价等级,同时将此信息提供给清远市住建局作为清远市物业服务诚信系统评级得分的部分依据,望各会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送本协会秘书处(联系电话:36361013636160)。(请按以下附件清单提交)  特此通知。

 

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

2019729

 

附件:

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从业人员工作单位当地社保记录(原件)

3、 最近三年企业盈利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

4、 上年度税务信用等级证明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5、 企业建立党支部、工会组织或共青团组织的资料(复印件)

6、 管理制度上墙图片(原件)

7、 从业人员中持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证、或有人员被聘请为本物业协会专家的人员证明(复印件)

8、 持有大专或初级技术职称证书(包括由省物协或中物协颁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证明(复印件)

9、 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各种作业或特种行业资格证等技术类证书人员的证明(复印件)

10、 各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11、 获得省或市示范项目的证明(复印件)

12、 近三年获得清远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及单位业主、业委会正面评价或优秀单位的证明(复印件)

备注:

所有复印件需带原件核对,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附件1清远市物业服务行业自律评价办法评分标准(1000分制):/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90729/20190729103010_86640.xls

附件2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标准(试行)

/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90729/20190729103034_2773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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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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