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33
图片
 
 
新闻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清建〔2014〕160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7-16 12:07:02    文字:【】【】【】 阅读 (797)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交存后,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除多交存部分或房屋灭失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一律不能办理退款,属于业主变更的,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一、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存维修资金,又解除购房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已交存维修资金的金额垫支给购房者,购房者在收到该资金时出具清远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证明(以下简称过户证明,附件1);该房屋有新购买人后,新购买人支付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垫支的维修资金,再持过户证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卡(存折)、《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专户银行办理资金过户手续。

二、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帐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新业主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明到专户银行办理资金过户手续。

三、符合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条件的,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一)属于房屋灭失的,持房屋产权注销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经我局审批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个人帐户注销手续,提取余款。

(二)属于多交存维修资金的,持房屋权属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交存资金的证明材料;经我局审批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余款退回手续。

四、各专户管理银行每季度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过户)情况表》(附件2)及将维修资金汇总报我局备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清远市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证明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变更(过户)情况表

附件下载:1405483648.zip (已下载61次)
图片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3 清远市物业管理协会    icp备案号: 粤ICP备14025167号 技术支持:广东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