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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物价局转发省发改委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清市价[2014]67号)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6-04 15:10:17    文字:【】【】【】 阅读 (723)
 

清远市物价局  清远市财政局

转发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

清市价[2014]67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市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涉及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单位及时注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更新收费公示牌、收费软件的收费标准。

清远市物价局      清远市财政局

201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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